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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2-22 11:49:54    浏览: 238
        近年来,厦门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各成员单位全面推进信用示范城市建设。为落实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基础上,近日我市又出台了《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7个具体实施办法,内容涵盖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领域,为提升信用示范城市建设的法制化水平提供强有力支撑。
  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社会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1、基本信息:登记类信息,资质资格类信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信息。
  2、守信信息:市级及以上的表彰奖励信息,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信息,分级分类监管中的优良等级评价信息等。
  3、失信信息(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信用承诺制度的信息;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限制、禁入的信息;被监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信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信息。
  信息归集 
  公共信用信息依目录归集,目录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已建成全市统一信用平台,累计归集69个部门6.7亿条信用数据。)
  1、哪些基础信息不可归集?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除明确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外,信息提供单位禁止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2、哪些失信信息不可归集?
  对自然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归集范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公开公示 
  1、三种类型: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
  2、公示时限:
  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年;
  重点关注名单公示期为1年;
  12个月内被列入3个以上行业、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向社会发出社会信用预警,公示期为2年。
  查询使用公共信用报告 
  1、怎么查?
  线上:“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可自行打印。
  线下:市信用中心设置的信用服务点。
  查询要件:查自身须身份验证;查他人须授权。
  2、怎么用?
  政府机关根据管理职责制定公共信用报告应用清单,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与“双随机”抽查频次挂钩,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保过惩相当,防止信用泛化;失信联合惩戒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
  政府机关履行以下职责需查询:(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四)表彰奖励;(五)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开展综合风险分析的;(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权益保护 
  1、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满3个月、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满6个月后,社会信用主体已经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申请修复。(2020年厦门累计完成企业信用修复5094件,开设全省首个线下信用修复“窗口”,设立全省唯一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开的信用服务咨询电话。)
  不可修复类型: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市级初审3个工作日,省、国家审核7个工作日)
  2、异议处理: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市信用平台归集、存储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信息安全
  加强数据安全监管,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使用全过程安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不得违规查询;
  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
  不得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息;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链接:《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领全国 
  2018年厦门市获评全国首批信用示范城市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紧紧围绕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制度完善、统一平台建设,加快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建设步伐,城市信用监测水平始终保持全国全列。
  ●信用数据招商潜力初显。大数据创新中心作为全国唯一承接国家公共信用数据备份点,累计落地清洗信用数据124亿条,对外发布数据产品131项,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为企业信用开展风险防范和自主增信服务,累计招商引进信用大数据企业20余家。
  ●信用服务“放管服”深化改革。对守信企业实行信用承诺审批,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161项、容缺受理审批事项1307项。开展分级分类监管领域33个,对守信企业减少日常检查抽查频次。
  ●信用服务实体经济。2015年以来厦门率先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信易贷”工作。“信易贷”工作被写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在国家发改委支持指导下,厦门牵头建设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累计入驻城市92座、金融机构605家,注册企业 168万家,撮合授信额度1541亿元。其中,厦门站注册企业超4.7万家,累计撮合贷款783亿元,通过信用赋能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信用服务社会治理。创新发布自然人信用“白鹭分”,对信用良好市民予以图书馆免押金、延时停车等场景支持。“白鹭分”注册用户超120万人,用信次数突破882万次,“信易+”应用场景38个,总惠民金额突破1.2亿元。